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,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、特定危重疾病、轻症的,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二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三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四)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;
(五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六)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(本合同所列第 27、42 种危重疾病除外);
(七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八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九) 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二、发生上述第(一)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,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、特定危重疾病、轻症的,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,本合同终止,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,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三、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,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、特定危重疾病、轻症的,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